长春医保缴费基数

更新时间:2022-03-22 11:16:02作者:佚名

长春医保缴费基数

  关于对2020年度基本医疗、工伤 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

  按照吉林省公布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1061元。长春市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1061元执行。月平均工资为5088.42元。现对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5265.26元,下限调整为3053.05元。

  此项调整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参保单位,请于每月25日后登录长春医保网站查询征缴通知单,按征缴通知单金额,按时足额缴费。机关事业参保单位由税务机关征收,企业参保单位应按照长春医保网站公布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认真填写缴费备注信息。缴费金额和备注信息填写准确无误的单位,3至5个工作日到帐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含生育)、工伤保险待遇。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按照长府办发﹝2003﹞92号文件规定,2020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金额为3091.96元(含100元大额医疗费)。

  此项调整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参保人员需在参保日期之前,按要求足额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20年8月1日之前的(不含8月1日)按照原标准缴费;参保人员的缴费日期,在2020年8月1日之后的(含8月1日)按照新标准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单建统筹,不设个人帐户,不含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如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应一次性补齐。补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应按时交纳100元大额医疗费。

  长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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