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慢性病定点药店怎么申报

更新时间:2022-08-26 13:46:42作者:佚名

西安慢性病定点药店怎么申报

  一、申报原则

  按照“合理布局、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已签约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符合条件的作为我市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

  二、申报条件

  (一)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已签订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满三年的;

  (二)药店实际经营面积达到80平方米(含)以上,设置慢性病服务区且有明确标识,服务区应包括处方审核区、调配区、药事服务区、患者宣教区等;

  (三)建立健全与慢性病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四)药械与其它商品实行分区摆放、分类管理,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五)至少有2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六)配备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确保营业时间在岗,为慢性病参保人员提供药学服务;

  (七)具备符合我市医保慢性病管理需求的信息系统建设要求,系统接口标准必须为嵌入式,能够实时上传慢性病结算信息及进销存数据;

  (八)建立医保药品、慢性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九)安装监控设备,能够对配药服务、医保结算行为实时监控,保存监控信息记录不少于1年;

  (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确保药品入库、出库和库存数据相符,药品随货同行单、税票及清单与实际购进药品数量、品种、规格等信息一致;

  (十一)供应和储备的药品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药品品规达到2000个以上,具备药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十二)药品价格应明码标价,做到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提供医保服务包括:实名制建档、资料审核、费用管控、用药指导等;

  (十三)药店一年内无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被暂停服务协议,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被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四)药店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

  (十五)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无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六)符合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报送资料

  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第一个月,定点零售药店填写《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向协议管理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申报资料

  2022年9月1日开始受理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资料,之后按季度受理。

  (二)资料审核

  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自收到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药店补齐。

  (三)考察评估

  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西安市医疗保障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考察评估表》,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考察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财务管理、信息技术、药品零售行业协会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评估不合格的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出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负责建立专家库,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成立评估小组,并从专家库中抽选至少两名非本辖区内专家参与现场考察评估,抽选专家名单同时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备案。

  (四)公示结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考察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评估合格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协议签订

  区县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公示无异议的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四、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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