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离婚登记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2-09-01 15:11:38作者:佚名

苏州离婚登记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典》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户口证件

  2、军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证件、《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身份证未办理、丢失、损毁、过期的,已编制有身份证号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证号”

  身份证未办理、丢失、损毁、过期的,未编制有身份证号的,在《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注明“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证号”

  军人证件损毁、过期、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应更换军人证件或身份证,且新军人证件、新身份证及《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信息一致

  军人证件损毁、过期、信息与身份证上信息不一致的,无法更换军人证件的,提交原军人证件,同时提交按照登记处标准格式填写,且加盖《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政治机关印章的证明,证明填写信息与《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信息一致

  无法提交军人证件的,不予受理

  3、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往来大陆通行证

  4、华侨及外国人: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

  5、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提交户口注销证明

  结婚登记时为内地居民,现为外国人,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

  结婚登记时为华侨,现为外国人,提交所在国或该国驻华使馆出具的入籍证明

  上述情况以外的身份变更,需补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

  6、外国人及华侨护照更换的,新护照上无法体现原护照号的,提交原护照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变更证明

  7、双方的两本结婚证

  结婚证丢失一本的,可只提供一本,并做书面声明

  两本结婚证均丢失的,提交原结婚登记查档证明,并做书面声明

  8、三份离婚协议书

  9、翻译人员陪同的,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翻译人员亲笔签字的承诺已将相关内容如实翻译的承诺书,以上证件复印件、文书原件存档

  10、双方每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

本文标签: 军人  证件  身份证  婚姻登记  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