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更新时间:2022-03-22 14:15:08作者:未知

长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节选)

  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执行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社会保险专用指标使用过渡性措施

  各地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采取过渡性措施。其中,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使用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从2019年至2021年,用3年时间,过渡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5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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