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取得异地贷款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2-03-22 14:50:05作者:佚名

上海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取得异地贷款管理规定

  (一)本市公积金中心对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进行标识,并根据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反馈的信息建立本市缴存职工异地贷款台账;

  (二)本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存续期间,本市公积金中心暂停受理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的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异地贷款出现逾期的,在接到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后,本市公积金中心应当配合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

  (四)本市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存续期间,因劳动关系变动等原因离开本市,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转入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的,本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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