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涉疫情劳动关系热点政策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常见问题

更新时间:2022-09-13 22:51:11作者:智慧百科

惠州涉疫情劳动关系热点政策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常见问题

  涉疫情劳动关系热点政策指引之劳动用工篇

  1.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应如何处理?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3.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回原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就近临时就业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是否需要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答: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非全日制用工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口头协议。

  4.企业为应对疫情影响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受10%的比例限制?疫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如何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

  答: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工。疫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采取网上、邮寄等方式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期办理的,可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合理顺延期限。

  5.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如何履行裁员程序、依法有序裁员?

  答: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应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对裁员人数20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情况后,依法有序裁员。

  涉疫情劳动关系热点政策指引之工资支付篇全解

  7、如何理解“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涵义?

  答: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例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2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3月30日,其中,2月3日至3月3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3月4日至3月30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计算。

  例如,某企业从2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2月20日,则此期间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该企业复工复产,但3月1日起又再次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要从3月1日重新计算,不得将2月3日至2月20日累计计算在内。

  8、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9、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是否计入医疗期?

  答: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10、受疫情影响,企业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期间,劳动者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已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已开始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生活费的,在此期间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被隔离治疗,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在依法被隔离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1、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满或者医学观察期满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之后要求返岗,如果企业拒绝,工资应如何计发?

  答: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粤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12、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期支付工资,企业能否延期支付工资?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导致暂无工资支付能力、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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