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2022-09-14 10:46:21作者:智慧百科

惠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指南

  惠州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出申请:

  1、法定劳动年龄内(其中,女性年龄上限为不超过 55 岁)、有具体经营项目、已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自筹资金不足、能够提供抵押物或信用担保的下列人员,可申请用于本人经营项目的创业担保贷款: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农民。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法定劳动年龄内(其中,女性年龄上限为不超过 55 岁)、有具体经营项目、已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登记注册时间在 3 年内、自筹资金不足、能够提供抵押物或信用担保的下列人员,可申请用于本人经营项目的创业担保贷款:①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②其他人员。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利率按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由财政据实贴息(逾期不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由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发生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 30 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返乡创业农民工,是指户籍地为本市,外出求务工后返回户籍地创业的劳动者。

  二、设立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 号);

  (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惠府〔2015〕114 号);

  (三)《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粤财社〔2018〕164 号);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 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惠市人社〔2014〕188 号);

  (六)《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惠市人社发〔2020〕2 号 )。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给付办理机关为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我市分为两级,分别为市级、县(区)级。

  (一)权责划分(市)

  在惠城区自主创办初创企业的人员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也可以向惠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二)权责划分(县、区)

  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人,请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四、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 A4 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六、审批时限

  七、审批收费

  八、审批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复核申请材料和申请事项。

  4、作出决定。审批。

  (二)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无

  九、窗口办理地址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审批进程查询。

  电话咨询:2789326

  (二)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2789361

  网上投诉:邮箱:hzzlf@21cn、com

  (三)申请人对本行政给付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惠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 22 号司法大楼 701 室,0752-2167094

  行政诉讼: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14 号小区(惠州市南岸路加德士加油站旁 200 米),0752-256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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