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自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材料

更新时间:2022-03-22 17:10:04作者:佚名

南宁自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材料

  委托代办:

  需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需委托人签名按手印)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可登陆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直系亲属提取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办。

购房类型

材料清单

商品房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二手房、拍卖房屋、现房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不动产权证(原件);

4.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

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4.当地房改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建房情况汇总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房、拆迁安置房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还建户或安置户提供);

4.购房合同(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6.危旧房改住房提供房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

公有住房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4.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

5.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

支付保障性住房首付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

4.①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②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

直系亲属提取

1.身份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3.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直系亲属关系材料;

4.购房人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笔住房消费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或回执;

5.根据本表对应的购房类型提供相应的购房材料。

  配偶提取:

  以配偶的购房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管理中心依申请登陆自治区婚姻信息平台查询,如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2)广西区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

  属婚内购房但不动产权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或产权人仅有一方姓名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除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外还需夫妻双方到我中心服务网点面签知晓协议。

  异地购房:

  (1)2017年10月31日后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①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

  ②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地情况说明(原件)或工作地社保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材料(原件)。

  (2)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可提供所购房屋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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