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车辆委托异地年检办理条件及材料

更新时间:2022-03-22 17:35:02作者:未知

东莞车辆委托异地年检办理条件及材料

  办理条件

  除大型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1)车主为个人(限定本人办理):

  a、大陆人员身份证明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b、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予提供)

  c、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免予提供)

  d、 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e、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f、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

  (2)车主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a、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过期的,需用“三证合一”后的新版营业执照 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b、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过期的)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过期的,需用“三证合一”后的新版营业执照 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上级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c、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d、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

  e、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由代理人办理业务,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

  4、预约成功手机短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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