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高级人才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9-15 21:19:50作者:智慧百科

惠州市高级人才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惠州市高级人才津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 号),加大博士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助力国内一流城市建设,着眼“十四五”人才规 划,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高级人才是指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博士后、正高职称人才。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每年市财政下达安排的,用于给在我市工作的博士、博士后发放月津贴和给新引进的博士、博士后、正高职称人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

  第二条 总体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专款专用、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发放标准

  (一)博士、博士后月津贴

  引进的博士后、博士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工作合

  同并在惠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分别发放月津贴 1500 元、1000 元。在机关、参公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博士不列入发放范围。

  (二)博士、博士后、正高职称人才一次性住房补贴

  新引进的博士、博士后、正高职称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惠州的,分别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3 万、5 万、3 万元。在机关、参公管理的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博士不列入发放范围。

  第四条 申领时间

  (一)博士、博士后月津贴

  博士、博士后引进的次月起可以享受月津贴,引进时间以签订工作合同或办理接收报到手续为准。每年 6 月和 12 月份分别申领当年上、下半年的月津贴,逾期原则上不予补发。

  (二)博士、博士后、正高职称人才一次性住房补贴

  新引进博士、博士后、正高职称人才落户惠州后可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申领时间和月津贴申领同步,为当年的 6 月和 12 月

  份。落户 3 年内不申领的,视为放弃。

  第五条 申领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领博士津贴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一式两份)

  1. 《惠州市高级人才津贴申领表》;

  2. 个税完税记录、工作合同或接收报到手续等证明引进时间的 材料复印件;

  3. 博士学历、学位证复印件,博士后证书复印件;

  4. 当年申报通知中明确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领住房补贴需提供以下纸质资料(一式两份)

  1. 《惠州市高级人才住房补贴申领表》;

  2. 个税完税记录、工作合同或接收报到手续等证明引进时间的材料复印件;

  3. 有关学历、资格证明材料(以博士、博士后身份申领的提供学历学位、出站证明材料,以正高职称人才身份申领的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4. 落户证明(户口本迁入页)。

  第六条 审批

  1. 各县区高级人才的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 委组织部负责受理申请、实地走访和审核汇总。

  2. 省直、市直用人单位人才的申请,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汇总。

  3. 上述单位审核后,填写《申领博士津贴汇总表》《申领住房补贴汇总表》,与所有申领材料一并上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审核无误后,即发放津补贴。

  第七条 退出、退回机制

  (一)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月津贴申报

  1. 离开惠州到外地工作的(由我市企业派往外地分支机构工作,但个税仍在惠州缴纳的除外);

  2. 达到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的;

  3. 经核实在单位旷工较多、发挥作用较差、影响博士声誉的;

  4. 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严重失德失信等问题的。

  (二)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退回已申领的津补贴

  1.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需退回上年度申领的全部

  津贴;未退回上一年度津贴的,停发本年度津贴。

  2. 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严重失德失信等问题的, 终止申报资格,并退回自造假之日起已发放资金;未予退回的, 由市人才办督促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追回。

  第八条 管理监督

  1. 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 财政局管理。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资金预算申请和津贴核发工作。

  2.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须建立和完善高级人才津补贴专项资金发放台账,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3. 用人单位应协助管理部门做好督促人才积极发挥作用、确保 人才津贴安全高效等工作。受资助人才在享受津补贴期间发生辞职、调离等情况的,所在单位须在 30 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书面报告。

  4. 从事专项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与原有相关政策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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