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港澳居民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清单

更新时间:2022-09-15 21:21:28作者:智慧百科

惠州市港澳居民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清单

  惠州市港澳居民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清单

  为推动港澳居民来惠就业创业,助力更加幸福国内一流城市建设,特制定以下政策清单。

  一、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单位登记信息;申请对象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月按不超过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就业登记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4. 劳动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

  申请程序: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本项补贴与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四、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各地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具体由各地确定。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实施程序: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含社保费、公积金、个税、工会费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服务期满后的经济补偿金可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五、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地区就业且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也可申请本项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应核验信息:社保缴费记录;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六、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应提交材料:见习协议书;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应核验信息:单位登记信息;失业登记信息(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见习人员是否参保(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2021年12月31日前,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七、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

  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我市就业。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出勤记录。

  应核验信息:是否属计划参加人员。

  申请程序: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可于计划实施期间,由企业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八、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在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

  第二类: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补贴标:10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离开户籍所在地惠州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惠州市创业的劳动者,提供《毕业证》或记录有外地就业信息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或外出务工期间参保缴费记录)。

  应核验信息:

  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离开户籍所在地惠州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惠州市创业的劳动者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九、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每年最高6000元。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应提交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

  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明。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证明;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学历学位认证书;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

  3.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应核验信息:

  1.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2.身份信息: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 “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1年或2年期间的租金补贴。

  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补贴标准: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应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被招用员工)基本身份类证明;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基本身份类证明;招用员工劳动合同。

  应核验信息: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照);社保缴费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有多家初创企业的,只有一家可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一、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应提交材料:

  1.与六类创业者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孵化服务的证明材料;

  2.六类创业者身份证明材料参照“(八)一次性创业资助”、港澳台青年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创业孵化基地产权证明;

  4.六类创业者孵化期满前三个月的租金发票(免租金的由申请对象出具盖章证明)。

  应核验信息:

  1.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营业执照;

  2.入孵六类创业者的营业执照;

  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人社部门认定基地文件。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十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取得相应证书(包括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补贴对象: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的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

  补贴标准: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合格证书等的补贴标准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应提交材料:申请人员的基本身份类证明。

  应核验信息:劳动者应填报姓名、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学历及毕业时间(只限毕业2年内的农村“两后生”)、职业(工种)、等级、证书编号、手机号码、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返乡证等信息,提交信息系统验核。

  申请程序: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取得相应证书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通过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地、或者求职就业地、或者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符合享受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一并提出申请。

  十三、博士津贴。

  补贴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博士后、博士人才,在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博士不列入发放范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博士人才。

  补贴标准:博士后:1500元/人·月,博士:1000元/人·月

  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

  应提交材料:(首次申领提供1-6项材料,非首次申领提供1-2项材料)

  1.《惠州市高级人才津贴申领表》

  2.个税完税记录(打印相应月份)

  3.工作合同或增人计划卡

  4.博士学历、学位证复印件

  5.按博士后申领的需提供出站证明材料或《博士后证书》

  6.本人建设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

  应核验信息:个税完税记录。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5月和11月分别申请当年上半年津贴和下半年津贴,程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盖章--所在县区组织部门初审盖章--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联审)。

  十四、高级人才一次性住房补贴。

  补贴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或持有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且落户惠州的新引进博士后、博士、正高职称人才。在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工作的非全日制博士不列入发放范围。落户3年内不申领的,视为放弃。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博士后、博士、正高职称人才。

  补贴标准:博士后:5万,博士或正高职称:3万。

  补贴期限:一次性。

  应提交材料:

  1.《惠州市高级人才住房补贴申领表》

  2.个税完税记录(打印相应月份)

  3.工作合同或增人计划卡

  4.落户证明

  5.学历学位证书或正高职称证或博士后证明

  6.本人建设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

  应核验信息:个税完税记录。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5月或11月提出申请,程序:个人申报--用人单位盖章--所在县区组织部门初审盖章--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联审)。

  十五、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补贴条件: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紧缺人才,申请年度在惠州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以上,其在惠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境外紧缺人才。

  补贴标准:申请人在惠州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

  补贴期限:根据目前制定的《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届时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适时修订。

  应提交材料:

  1.《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人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3.申请人在惠州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的材料。

  4.人才认定材料。

  5.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和已激活的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资料。申请本人银行储蓄账户信息对应的身份证照需与税务部门实名认证的证照一致。

  6.申请个税优惠补贴承诺书。

  7.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请提供)

  8.其他材料(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供)

  应核验信息:个人所得税数据。

  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每年7-8月提出申请,程序:个税查询—账号注册—办理申请—部门受理及审核—补贴发放。

  十六、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办公场地支持。

  补贴条件: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评审的港澳青年企业。

  补贴对象: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港澳青年企业;

  2.港澳青年企业指港澳青年持股30%以上的企业或雇佣港澳青年比例超过30%的企业;

  3.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含)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

  补贴标准:根据项目评审得分情况,给予2年内不超过300 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免租金支持(具体期限及面积根据评审结果及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补贴期限:2年内。

  应提交材料:

  1.《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入驻申请表》;

  2.在校大学生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校证明和“创业规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

  3.港澳创业青年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卡或回乡证)、护照、毕业证、简历及“创业规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材料;

  4.海归人才需提供身份证、外国大学学历证明和“创业规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

  5.科研人才需提供身份证、科研人员证明、科研方向和“创业规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

  6.已注册企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团队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明、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及“创业规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材料;

  7.其它有必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程序:

  1.初审。基地运营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

  2.评审。运营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统计评审结果,综合评审意见,对于有需要的项目可以组织现场答辩。

  3.审批。运营中心将综合评审意见报青创基地主管部门(仲恺区社会事务局)审批,确定最终入孵名单。

  十七、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创业资金支持。

  补贴条件:港澳青年企业入驻基地正常运营满 6个月后,经评审通过的项目。

  补贴对象: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港澳青年企业;

  2.港澳青年企业指港澳青年持股30%以上的企业或雇佣港澳青年比例超过30%的企业;

  3.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含)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

  补贴标准:根据项目评审得分情况给予5-2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

  补贴期限:企业(团队)在孵期间。

  应提交材料:

  1.《创业启动资金申请表》(详见管理办法附表);

  2.《创业启动资金申报承诺函》(详见管理办法附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初创团队成员的通行证、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项目初创团队成员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专利证书复印件;

  7.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包括主要股东、研发团队、组织结构、合作伙伴、公司经营战略、市场、收入(盈利)模式、财务计划、融资计划、风险控制等反映创新创业项目主要特征的相关内容;

  8.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出具的入驻企业(团队)正常运营的证明。

  申请程序:

  1.企业(团队)自主提交申请;

  2.由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向仲恺区人才交流与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3.仲恺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十八、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住房租金补贴。

  补贴条件: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

  补贴对象: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港澳青年企业;

  2.港澳青年企业指港澳青年持股30%以上的企业或雇佣港澳青年比例超过30%的企业;

  3.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含)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

  补贴标准:根据项目评审得分情况,优先考虑安排企业员工入住人才公寓,支持间数为 1-3间。如未能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的,给予2年内不超过3人(含)的住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月。

  补贴期限:2年内。

  应提交材料:

  1.《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附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人的通行证、护照、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报人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住房租金补贴申报人员的住房租赁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个人(或企业代付)住房租金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和正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出具的入驻企业(团队)正常运营的证明。

  申请程序:

  1.企业(团队)自主提交申请;

  2.由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向仲恺区人才交流与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3.仲恺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十九、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展会补贴。

  补贴条件: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国内外知名行业或政府组织的专题展览会,可申请展会补贴(同一参展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补贴对象: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港澳青年企业;

  2.港澳青年企业指港澳青年持股30%以上的企业或雇佣港澳青年比例超过30%的企业;

  3.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含)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

  补贴标准:内地展会标装补助5000元,特装补助2万元;港澳台地区展会、国外展会标装补助1万元,特装补助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申请的展会补贴累计不超过5万元。

  补贴期限:企业(团队)在孵期间。

  应提交材料:

  1.《展会补贴申请表》(附表);

  2.公司营业执照;

  3.参展合同及参展费用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4.参展相关现场证明材料,如展会(包括展位)照片、商业洽谈照片、签约文件等。

  申请程序:1.企业(团队)自主提交申请;

  2.由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向仲恺区人才交流与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3.仲恺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十、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贷款贴息。

  补贴条件: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用于经评审通过的项目。

  补贴对象: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港澳青年企业;

  2.港澳青年企业指港澳青年持股30%以上的企业或雇佣港澳青年比例超过30%的企业;

  3.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含)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的贷款贴息且贴息总额不超过 20万元。

  补贴期限:企业(团队)在孵期间。

  应提交材料:

  1.《贷款贴息申请表》(附表);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有效证明;

  4.企业支付贷款利息的有效证明。

  申请程序:1.企业(团队)自主提交申请;

  2.由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向仲恺区人才交流与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3.仲恺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十一、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比赛奖励。

  补贴条件: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

  补贴对象: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港澳青年企业;

  2.港澳青年企业指港澳青年持股30%以上的企业或雇佣港澳青年比例超过30%的企业;

  3.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含)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

  补贴标准: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一、二、三等奖奖励的,分别给予 20、15、10 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级创新创业一、二、三等奖奖励的,分别给予10、 8、5 万元奖励;获得惠州市级、仲恺高新区级创新创业一、二、三等奖奖励的,分别给予5、3、1万元奖励。企业同一项目参赛按获奖最高级别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补贴期限:企业(团队)在孵期间。

  应提交材料:

  1.《比赛奖励申请表》(详见管理办法附表);

  2.公司营业执照;

  3.青创基地的入驻协议;

  4.创业项目获奖通知书;

  5.创业项目获奖证书;

  6.创业项目作品;

  7.报名回执、参赛照片等。

  申请程序:

  1.企业(团队)自主提交申请;

  2.由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向仲恺区人才交流与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3.仲恺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十二、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交通补贴。

  补贴条件:入驻基地的港澳青年企业。

  补贴对象:以下条件需同时满足:

  1.港澳青年创业基地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港澳青年企业;

  2.港澳青年企业指港澳青年持股30%以上的企业或雇佣港澳青年比例超过30%的企业;

  3.港澳青年是指年龄介于18-45(含)周岁之间的香港、澳门居民及在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

  补贴标准:自签订入驻协议当月起,以实报实销的方式给予不超过3人(含)的交通补贴,每个企业每月不超过3000元。

  补贴期限:不超过一年。

  应提交材料:

  1.《交通补贴申请表》(详见管理办法附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车票和正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出具的入驻企业(团队)正常运营的证明;

  5.业务洽谈相关时间及现场证明材料,如商业洽谈照片、签约文件等(验原件)。

  申请程序:

  1.企业(团队)自主提交申请;

  2.由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向仲恺区人才交流与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3.仲恺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二十三、惠州仲恺港澳青年创业基地推荐企业奖励。

  补贴条件:对于成功推荐引进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入驻基地的社会团体、企业等机构给予奖励。

  补贴对象:对于成功推荐引进港澳青年创业企业入驻基地的社会团体、企业等机构给予奖励。

  补贴标准:每引进 1家注册地在仲恺高新区且经营满 1年的港澳青年企业,给予推荐机构 1万元奖励,1年内对同一推荐机构的奖励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补贴期限:企业(团队)在孵期间。

  应提交材料:

  1.《推荐团队奖励申请表》(附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被引荐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港澳创业青年的通行证、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港澳创业青年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5.推荐引进港澳青年来恺创业相关证明资料。

  申请程序:

  1.企业(团队)自主提交申请;

  2.由基地运营服务机构向仲恺区人才交流与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3.仲恺区社会事务局审核,并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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