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公积金缴存指南(缴存基数+比例+月缴存额+缴存方式)

更新时间:2022-09-15 22:53:23作者:智慧百科

株洲公积金缴存指南(缴存基数+比例+月缴存额+缴存方式)

  缴存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时间为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或者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缴存时间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

  株洲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如何计算: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计算公式

  缴存基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2

  新入单位的职工:

  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即5%-12%范围内都可以。

  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即5%-12%范围内都可以。

  相关规定: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同。

  2.同一单位职工原则上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因特殊情况实行不同缴存比例的,须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

  月缴存额:

  1.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2.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月缴存额计算:

  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月缴存额上限计算

  月缴存额上限=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当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下限

  对于低收入职工,根据月平均工资乘以最低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仍低于最低月缴存限额的,按最低月缴存限额缴存,最低月缴存限额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缴存方式:

  1.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3.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4.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以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5.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期限每次不超过两年。单位不能恢复正常缴存,需要继续办理缓缴的,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延展手续。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6.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至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7.单位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从发生欠缴的首月起补缴。单位和职工分别计算的补缴额,由单位统一缴存到管理中心。

  8.补缴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办理暂缓或分期补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应及时办理补缴。

本文标签: 缴存  住房公积金  职工  单位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