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单位因疫情少缴公积金期限满后能继续申请少缴吗?

更新时间:2022-03-22 19:05:02作者:佚名

上海单位因疫情少缴公积金期限满后能继续申请少缴吗?

  因疫情阶段性缓缴的单位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的,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期满后,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可以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即各区管理部应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特别提醒: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未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2020上海公积金缴存基数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规定2020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9年月平均工资,上海公积金缴存基数即为9580元/月114962元/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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