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2 19:30:01作者:未知
0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公积金?
《实施细则》明确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02、《实施细则》调整了哪些内容?
《实施细则》新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业务;取消物业费提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指:遭遇大病、灾祸)提取、父母和子女购房互提、全款付清房四类提取业务。增加了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或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在首次办理时,还需提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同时对租房提取、提取频次、委托代办、违规提取等有了明确的规定。
03、租房提取有哪些变化?
《实施细则》中规定,租房提取仅限提取一套住房的租金规定。租房提取时申请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大于承租人本年实际房租支出;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以租代售房屋的,房租低于提取上限的按实际支出提取。
04、委托代办情形有哪些?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实施细则》中规定,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可提供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按照资金走向,分以下两种情况:
1、资金转入缴存职工本人银行卡的提取业务,提供委托本人签字的委托书(须包含委托人银行卡信息)、受托人现场出具承诺书可办理委托提取业务;
2、资金转入受托人或其他人银行卡、或对公账户的提取业务,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须包含银行卡信息)。
监护人提取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资格证明材料。监护人符合《民法典》关于监护条款的规定。
05、关于提取时限和次数有哪些新规定?
《实施细则》中,关于提取时限根据房屋情况分别进行了规定,其中:购买未竣工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无备案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最晚不超过购房合同中签订的竣工日期(无竣工日期以交付日期)起二年以内。购买已竣工新建商品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无备案日期的以合同签订日期)起二年以内。购买二手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二年以内等。
《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以下7种提取业务的次数做了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购买二手房、保障性(集资、统建)住房、购买征迁(棚改)安置房、购买公有住房、购买拍卖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年以内每年可提取一次。
06、关于免于遗产继承公证书的规定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金额小于 2000 元的,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做出书面承诺,不用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
07、加装电梯提取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实施细则》中规定,职工及配偶自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办理业务所需材料:
身份证明材料、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职工本人银行卡、加装电梯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协议、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08、关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兵团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不同处以3-5年的失信惩戒,惩戒期内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管理中心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09、关于自助提取业务
职工通过兵团住房公积金网站或下载注册兵团住房公积金APP,即可轻松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前还贷、对冲签约以及离职、退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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