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房屋补偿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予被征收人补偿?

更新时间:2022-09-17 18:55:33作者:智慧百科

绵阳房屋补偿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不予被征收人补偿?

  一、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补偿:

  (一)房屋转让、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

  二、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文标签: 房屋  组织实施  政府  公共利益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