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22-09-17 22:57:37作者:智慧百科

衡阳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房住不炒”的决策部署,建立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控,提升城市品质

  1.保护优先控红线。加快建立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2.技术标准保底线。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进行项目管控,防止随意突破技术标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控规调整及容积率调整须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实施。

  3.明确目标创高线。按照中部区域重点城市和省域副中心城市的要求高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加强重要节点城市设计,精心打造城市地标建筑。加强城市空间分类管控,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空间管控提升城市品质的实施意见》对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在规划三大指标、商住分离、夜景管控、四代住宅等方面进行差异化管控。完善专项规划编制,补齐道路交通、中小学校、医疗养老、文体娱乐等专项规划短板。(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加强土地管控,优化土地供应

  4.科学调控土地供应总量,保障市场供需平衡。综合考虑存量土地、住房发展规划、重大项目落地、人才引进进度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等因素,科学预测房地产市场年度土地需求总量,统筹储备土地、平台公司土地入市,有序精准投放土地。产业用地等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不配套居住用地,需配套的一律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常务会集体审定后方可实施。

  5.强力推进片区开发,全面实行熟地供应。加大片区开发力度,完善道路、学校、医疗、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按照“无配套不出让,基础设施不完善不出让”的原则出让熟地。

  6.细分片区土地价格,突出价格等级差异。实行居住用地价格分区调控,结合出让地块周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科学定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市场调控,确保市场稳定

  7.合理确定住房供应。根据商品房库存去化情况和法定条件,合理确定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并适时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按照住建部等八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 55号)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配合,聚焦解决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 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整治,逐步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9.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申报商品住宅销售最高价格、平均价格、最低价格。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进行明码标价监制。监制后需要调整的,应先备案,再予调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严格执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抵押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房屋交易合同文本,并通过网签系统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受理房屋登记以住保部门网签备案的合同作为交易合同收件,防止“一房多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1.建立联席机制,加强政企沟通。建立有相关协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企信息沟通,及时研判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落实因城施策,实施“一城一策”,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提升住房品质,实行精准供给

  12.支持住房产品多样化。精准提供保障性住房。按需规划建设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安置房等,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精心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支持优化住宅户型设计,提升小区环境。精细打造高端住宅。支持区位条件优越地块建设低、多层住宅、高层大平层、商业中心精品公寓等,满足市场对改善型住宅的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3.支持住房产品差异化。支持市房协开展包含住宅建筑设计、环境景观设计在内的项目品质等级测评,形成低、中、高不同等级的产品品质体系,避免同质化竞争。在生态环境好、配套设施全的片区,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第四代建筑、绿色建筑、智能建筑等创新型产品。(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4.支持房企发展品牌化。引导和培育外来和本土的品牌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形成龙头企业,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带动市场升级提质。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倡导企业诚信经营,树立行业标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5.支持小区服务优质化。支持创新物业服务方式和类型,不断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水平。根据项目品质等级需求,提供差异化医养、托管、文教、家政等特色服务,鼓励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满足业主日益增长的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区政府)

  五、提升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16.审批从快。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报建手续,按0.5:0.5的比例分别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报建规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7.服务从优。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落实《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指导图》《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清单》明确的“四个阶段”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和办理流程,不断提升审批效能。严格落实联合验收,实行规划、消防、土地、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落实“多测合一”,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中一家机构实施测绘,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平台联审。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从快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确保交房即交证。深化落实“综合窗”改革,不断推进“一个平台在线审批、一个窗口综合服务、一套表单集约申报、一支队伍帮办代办”机制落地。(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18.移交同步。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审批时明确开发时序,按照“配套设施与开发项目主体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纳入首期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提供配套设施移交清单,移交手续、不动产权属登记在3个月内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城区人民政府)

  六、创新工作思路,激发市场活力

  19.积极开展“商改住”, 盘活存量商业。已出让尚未建设的商业用地,可以依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开发建设。允许将已建未出售商业用房按规定改造成租赁住房,支持适当比例的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后的住房,不得再销售。经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建后的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改建后的实际使用性质进行审批验收,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物业费按照居民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0.整合存量车位资源,规范停车服务。加快出台城市道路等城市公共空间路面停车管理规定,逐步引导机动车规范有序停放。(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

  21.拓展住房销售方式,缩短库存周期。支持企事业单位组团购买商品住房,特别是各园区管委会可以牵头组织园区企业职工对接房企团购商品房。积极鼓励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主购买商品房。(责任单位:市安置办,各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22.实行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预售资金按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分类管理。重点监管资金优先保障监管项目工程进度;支持企业自主使用一般监管资金,允许一般监管资金在项目不同分期建设中流动。实行预售资金差别化动态监管。对综合实力强、纳税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开发经营业绩较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监管项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按房地产信用评定等级AAA、AA. A级分别监管50%、60%、70%。(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3.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和运营成本。鼓励非住宅商品房自持。鼓励企业成立专门的运营公司,将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集中运营,对于企业集中自持非住宅商品房运营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时调整地下车(库)位在报建时的城市配套费和测量费缴纳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4.扩大公寓购房者享受城市福利政策范围。鼓励个人购买存量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凡是购买此类存量公寓的,持房屋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可享受与该区域住宅同等的入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养老保险等政策,凭户籍与网签备案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可就近入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七、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25.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定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的公开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正确分析、及时报道和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衡阳日报社、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6.严格规范信息发布。各媒体、网络平台账号及网络群主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严格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审慎评估发布内容合法性、真实性、导向性。各相关部门要严管未经确定的政策改革信息,防止资料外泄,造成误解,引发炒作。对虚假报道和恶意炒作、制造市场恐慌情绪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衡阳日报社、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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