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犬类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2-09-19 14:53:35作者:智慧百科

衡阳犬类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养犬管理,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推动《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有力实施,按照衡阳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全市犬类管理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自即日起在全市城区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市区养犬情况,依法全力查处违规养犬、溜犬、犬只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及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行为,提升市民文明规范养犬意识。

  温馨提示

  各位爱犬人士: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市公安局自即日起在全市城区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请您积极支持,并配合做好下列工作:

  1、请您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并及时为爱犬取得免疫证明。

  2、请您不要携犬进入办公场所、广场、河道、学校、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候车(机、船)室、商场、宾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3、请您不要携犬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4、请您携犬外出时务必为犬只束好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员密集场合请自觉收紧牵引带。

  5、犬只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请您不要将犬只交由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6、携犬外出时,请您务必携带清洁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及时制止犬吠;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7、犬只伤害他人的,携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携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违反上述规定,经劝止不听的,公安机关将依据《衡阳市爱国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养犬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阳市公安局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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