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2-09-19 21:05:42作者:智慧百科

衡阳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衡阳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禁捕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强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执法监管工作,有效打击非法捕捞、销售、加工及购买渔获物的行为,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根据《湖南省罚没财务和追缴赃款赃物管理办法》(1992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2008年修订)《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衡政通[2020]1号),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对象

  通过有效途径举报有关非法捕捞、销售、加工渔获物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应给予相应奖励的举报人,市禁捕办将保障举报人相关合法权益,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二、奖励类型及金额

  1.举报电、毒、炸鱼行为或者使用地笼、迷魂阵、可视锚鱼等禁用渔具捕捞,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一起,奖励1000元;行政拘留案件一起,奖励300元;被农业农村部门行政处罚的每起案件奖励300元。

  2.举报非法使用船艇或其他浮水设施放网捕捞的,立案查处一起奖励500元。

  3.举报销售、收购、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的,立案查处一起奖励300元。

  4.举报其他非法捕捞行为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府热线12345、公安110及其他举报方式进行举报。

  四、奖励条件

  1.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明确,证据充分;

  2.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执法部门掌握;

  3.举报人协助相关部门对举报对象进行立案查处;

  4.各级本职执法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五、奖金发放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举报非法捕捞发生地在衡阳市城区的由衡阳市禁捕办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举报非法捕捞发生地在各县(市)的由县(市)禁捕办将奖金发放给举报人。奖励资金从案件查处罚没收入上交财政后安排的办案经费中列支。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暂试行一年,最终解释权在市禁捕办。

  衡阳市农业农村局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公安局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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