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区电动三四轮车禁止通行道路

更新时间:2022-03-23 11:20:51作者:佚名

合肥市区电动三四轮车禁止通行道路

  自2022年2月18日零时起,市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在市区范围上道路行驶的,需遵守以下通行规则,四县一市通行规则由各县、市另行发布。

  (一)禁止通行道路。

  以下道路为全时段禁止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通行道路,上述车辆需通过禁行道路路口的,可以借道穿行。

  

  (图源合肥交警)

  1、全市高架桥(含高架桥连接部)及上跨式立交桥面,下穿桥及隧道。

  2、一环路全段、二环路全段。

  3、主干道,主要为:长江路(西二环至马鞍山路段)、长江东大街(马鞍山路至东二环段)、徽州大道(淮河路至南二环段)、金寨路(屯溪路至安庆路段)、方兴大道(上海路至徽州大道段)、包河大道(紫云路至环湖大道段)、中山路(上海路至包河大道段)、潜山路(习友路至黄山路段)、怀宁路(习友路至黄山路段)、休宁路(怀宁路至潜山路段)、阜阳路(北一环至淮河路段)、寿春路(蒙城路至环城东路段)、黄山路(宁国路至玉兰大道段)。

  (二)通行规定。

  1、根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违规三轮车四轮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以及其他车辆要素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属非标准车。按照非标准车通行规则通行。

  2、上述车辆在允许通行的道路及时段内上道路行驶时,有辅道的,在辅道内靠右侧通行;未专门设置辅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

  3、载货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得用于载人,载货尺寸不得超过车身。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禁行规定、违反规定载货及载人的,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进行处罚,涉及其他交通违法的一并处罚。其中驾驶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反禁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罚款、不记分并可扣留车辆;驾驶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200元罚款、不记分并可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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