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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21 21:18:59作者:智慧百科
咸阳市渭城区双泉社区(一二三四组)棚户区改造项目
涉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起新兴北路西道沿,南起毕塬路北道沿,西至十一公司加油站,北至福林海棠苑、三丰四季阳光、华宇盛景园及干休所南界墙以南范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及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定点批文限定为准。
二、征收房屋等级、面积确定
房屋结构分为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土木结构、简易房四个等次。
(一)砖混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2.二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有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3.三级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无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不符合现行结构规范要求。
(二)砖木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全砖墙(有砖砌柱或木柱)支撑的木屋架、轻钢屋架,松木檀椽,木制屋面板,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一玻一纱松木门窗,木板、纤维板或席纸顶棚,瓦屋面。
2.二级砖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墙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檀椽,240 砖外墙,砖或水泥地面,杂木或松木门窗,纤维板或席纸顶棚,瓦屋面。
(三)砖土木结构房屋根据建筑结构分为两个等级
1.一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两山墙全砖墙,主要砖柱承重,木屋架、松木檀椽,土坯墙充填,砖基,砖或水泥地面,门窗以松木为主,席纸顶棚,瓦屋面。
2.二级砖土木结构房屋标准为砖基,土坯墙,砖柱或木柱承重,木屋架、松木和杂木檀椽,土坯墙充填,砖地面或三合土地面,瓦屋面,松杂木门窗,席纸顶棚。
(四)简易房屋根据建筑结构为两个等级
1.一级简易房屋标准为 240 砖墙,砖地面,有檩条,石棉瓦屋面。
2.二级简易房屋标准为碎砖墙或干垒墙,有檩条,石棉瓦屋面。房屋等级的确定以房屋结构为主,其中简易结构的厂房、仓库原则上按砖土木一级评定;土木结构的房屋原则上按砖土木二级评定。
(五)房屋有效宅基地面积和有效建筑面积认定
1.宅基地和宅基地占地面积的认定原则。宅基地原则上实行一户一院。对于一户多院的,只认定一院,其余不予认定。
2.认定的有效宅基地上,一、二层的建筑面积属有效建筑面积。
三、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一)有效建筑面积房屋综合补贴为 420 元/㎡(全家非农业户口的不享受综合补贴)。
(二)各类结构等级房屋重置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1.砖混一级房屋为 430 元/㎡;二级房屋为 390 元/㎡;三级房屋为 350 元/㎡。
2.砖木结构一级房屋为 370 元/㎡;二级房屋为 330 元/㎡。
3.砖土木结构一级房屋为 280 元/㎡;二级房屋为 260 元/㎡。
4.简易结构房屋为 150 元/㎡。
(三)有效宅基地地上三层(含三层)以上及其他房屋按房屋等级给予补偿重置价。
(四)宅基地地上建筑物不超过2层的,给予适当奖励。宅基地的补偿:征收时一般按 0.25 亩计算,补偿标准按照相关政策执行(有国土资源部门权属证明文件的以文件中确定的实际面积计算;占新不腾旧的旧宅基地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在征收该宗集体土地时,宅基地不再重复补偿。
四、征收房屋装饰及附属物补偿按照《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具有估价资质的机构依据丈量结果,给予补偿。
五、安置对象及方式
(一)住房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每人安置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收农业户口人员给予房屋安置:
(1)在征收公告发布前,户籍为所在村组常住人口、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参加村上分配、履行村民义务的。
(2)原户籍在本地,现已迁出并正在就学的学生(其父母双方户口均在本村)、现役军人(不含军官)、服刑人员。
3.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征收时可增加相应房屋的安置面积:
(1)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持 2016 年 1 月 1 日前颁发的有效证件及办事处、村委会证明,可增加安置面积 60㎡(独生子女年龄超过 23 周岁的除外)。
(2)农村户口的双女结扎户持 2016 年 1 月 1 日前颁发的有效证件及办事处、村委会证明,可增加安置面积30㎡。
(3)祖遗院落(全家属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可享受 120㎡的安置面积。
(4)单职工家庭(一头沉)在外人员可享受30㎡的安置面积。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安置人口:
(1)征收公告发布后迁回本村的;
(2)外地(村)投亲靠友挂靠户口的;
(3)征收公告发布前已亡故的;
5.被征收户只有一个安置人口的,可选择最接近 60㎡户型的安置房。
6.安置房位于原宗地 9号、10 号、11 号、12 号、18 号楼,安置房屋起价为 1230 元/㎡。被征收人按户选择安置房,安置房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 5 ㎡(含 5㎡)以内部分,按安置价计算;安置房总面积超出安置面积 5 ㎡以上 20㎡以内的部分,按 3880元/㎡计算,其余超出面积按市场价计算。
楼层加价:高层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房屋无楼层加价,六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房屋价格增加 10 元/㎡,顶层价格与次顶层相同,按安置价计算。
7.被征收人自愿放弃部分安置面积的,放弃的部分安置面积按 430 元/㎡给予奖励。
8.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的顺序,以签订协议和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次序为准。
9.征收范围内且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给予每人 10㎡营业性用房安置。
(二)货币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按协议约定时限,将腾空的房屋及庄基证等相关证件移交征收人。
2.征收人依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款项。
3.征收补偿款项由征收房屋补偿款、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奖金及放弃每人 60 ㎡安置面积补助费(每平方米 2000元)等构成。
六、过渡方式及标准
安置房建设期间的过渡期,被征收人一律实行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过渡费按每人每月 200 元标准发放,过渡时间为 30 个月。过渡费按照实际过渡时间计算,超出 30 个月过渡时间的,延期过渡费双倍计算。祖遗院落(全家属在外职工)单职工,选择货币安置和其它政策性安置的无过渡费。一户人口不足两人的,按两人计算过渡费。具体过渡时间据实结算。
七、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给予每户搬家补助费2000元;对选择住房安置的,给予每户搬家补助费 3000 元。
八、搬迁奖励
在规定时限签订协议搬离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有效面积计算。第一时段每平方米奖励 200 元,第二时段每平米奖励 160 元,第三时段每平方米奖励 120 元。
九、新建、扩建、改建
在征收工作启动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不予补偿安置;改变房屋面积和用途的,按变更前的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进行补偿。
十、违章建筑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十一、未尽事宜
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咸政发〔2017〕39 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