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更新时间:2022-09-22 14:58:36作者:智慧百科

莆田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

  1.当前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不良借款还款记录。

  2.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在拆迁安置本市自住住房(别墅除外);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需30%,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需50%)。

  3.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申请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4.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5.停止向购建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含产权共有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套数以贷款受理审批时查询到的本市辖区内的住房信息为准。

  6.借款申请人和产权共有人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征信良好。

  7.借款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中心要求的担保。

  8.离异的职工,须离婚时间满12个月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9.对于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房的,须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满12个月后,方可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10.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及房屋产权人必须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只能由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子女配偶作为产权人。只能由房屋产权人作为共同还款人。

  以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情况确定其贷款额度;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的征信、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参照借款人的认定标准。

  11.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配偶及产权共有人的公积金账户均须留存最近12个月的月汇缴金额(异地缴存除外)。

  12.借款人(含纳入贷款额度测算的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公积金缴存须缴至申请时点之前一个月。

  13.贷款款项转入拆迁人的银行账户内,申请贷款时限为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之内。因拆迁人的原因导致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时间超过两年而实际款项未支付的,提供交款通知书或结算通知书后,允许其贷款。交款通知书或结算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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