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9-27 20:05:08作者:智慧百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中共邯郸市委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我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河北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保边缘家庭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家庭。
第三条 本办法包括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核算办法以及认定程序等内容。
第四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开展认定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的资格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残联、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协助做好动态管理。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和资料收集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生活困难家庭;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后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提供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审核:
(一)属于村(居)委会干部本人或近亲属的;
(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或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
(三)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商业养老保险的;
(四)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如实申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生活权益和财产的;
(二)拥有价值超过5万元(含)的机动车辆(营运性车辆、消费型生活用车等)、船舶、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等。残疾人代步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以及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长期就医使用的机动车辆除外。车辆价值以实际购买价值或评估价值为准。具体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家庭成员购买使用高档艺术品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进行高消费的,存在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现象,具体情况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
(四)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六)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或者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七)为获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故意采取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下列规定扣减。
(一)因病费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相关救助政策后,医保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二)因残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购置、租赁费用,按有效凭证金额认定;
(三)因学费用。家庭成员中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国家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一学年教育费用(指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或保教费扣除获得政府或社会资助后的实际支出);
(四)必要就业成本。已实现就业的,按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不稳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五)因灾费用。对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的,按家庭成员每人3个月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扣减;
(六)多重支出费用。对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第(一)至第(五)项刚性支出扣减条件,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一并扣减。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可扣减的其他家庭刚性支出。
第十四条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金融性资产、不动产、车辆以及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价值物品等。
(一)金融性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理财等。
(二)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宅基地、海域、林木等。
(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
(四)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五)债权和其他财产。
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具体豁免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前款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和认定条件未明确的,依据《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邯民规〔2020〕1号)《邯郸市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办法》(邯民规〔2020〕2号)执行。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且应适应社会救助综合改革的趋势和要求。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和资格认定。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取消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申请证明材料。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进行经济状况核查。
申请家庭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核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九条 经信息核对,不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第二十条 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的,应在村(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对没有争议的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初审意见,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后,提出确认意见。予以批准的,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村(社区)将申请对象家庭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举报电话等必要信息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批准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开展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也下放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遇有重大异议等特殊情况,审核确认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工作台账,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综合协调职能,采取积极措施,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与其它低收入人口待遇的衔接,做好转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专项救助,对家庭全部或部分对象实施相应救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按年度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家庭支出变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至少复核一次低保边缘家庭的家庭收入、支出状况,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从事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家庭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已经认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取消认定资格并停止相关救助帮扶,记入社会征信系统,列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共同生活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居住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与社会救助无关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邯郸市民政局 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邯民〔2020〕58号)《邯郸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邯民规〔2020〕1号)中的“低收入家庭”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