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业保险费缴纳方式

更新时间:2022-03-23 16:20:02作者:佚名

天津失业保险费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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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八日之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定用人单位的缴费申报并告知其在每月十五日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办理缴费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规定事项无变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再办理缴费申报,于每月十五日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缴纳:

  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依法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小编提醒:

  1.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需要缓缴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期内免交滞纳金。

  2.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导致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困难需要减免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可以减免,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用人单位经批准的缓缴、减免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4.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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