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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更新时间:2023-02-03 16:39:07作者:智慧百科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以下为部分内容(点击查询源文件)
总体要求
(一)明确基本原则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基本完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得到有效缓解、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困难明显改善为工作目标,并坚持以下原则:
1.科学规划,稳步实施。全面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科学编制“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十四五”期间,全市筹集、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不少于8万套(间),并按年度下达计划,不断提高供应能力。
2.政府支持,多方参与。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多方式保障。
3.存量为主,节约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进行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4.优化布局,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重点安排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及周边等地区,兼顾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
(二)坚持多主体参与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级政府履行主体责任,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增加有效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三)保障重点群体供应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保障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新建的成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一室户、二室户小户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5—70平方米;考虑到二孩、三孩人口政策,可少量建设90平方米左右小三房户型。各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可配建宿舍型公寓,重点解决企业单身员工居住问题。
(四)加强房屋租金管理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其租金价格确定应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指导,租金标准应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必要时可根据情况,对项目周边市场租金标准进行评估。
政策支持
(一)强化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产业集中区、交通枢纽地区周边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自建、联营、入股等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土地权属不变、满足消防和环境等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者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各产业园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新供应土地的工业项目,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上限相应可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用于建设成套商品住宅进行销售;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设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保持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建筑、消防、环境)、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已出让土地中的受让主体,按合同约定建设的自持租赁型住房,可有序申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并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和使用规定运营管理。
6.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保证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应确保优先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落实中央补助和税费政策支持
1.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对列入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任务的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相关补助资金支持。
2.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可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3.对列入国家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规定,享受相应的规费、税费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和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其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支持
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运营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无锡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各市(县)、区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税务局、无锡银保监分局分管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统筹协调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主体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落实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目标制定、任务下达、监督考核、监测评价;各市(县)、区政府要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项目建设、筹集力度,提高供给能力;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园林、自然资源规划、税务、银保监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简化审批流程
各地各部门要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简化审批事项和审批手续,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化投用速度。
(四)强化监督管理
要加强与国家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平台的对接,将所有列入国家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市统一的运营管理服务平台,为开展保障实施和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要全面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监管,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主体的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机制;要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管理,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备案要求,防止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
(五)加强政策衔接
各市(县)、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把解决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结合我市实际,在认真梳理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强公租房、共有产权保障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房体系”间的政策衔接,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法依规纳入保障房体系并兑现各类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