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杨浦区第十批共有产权保障房选房须知

更新时间:2022-10-19 18:05:56作者:智慧百科

2022杨浦区第十批共有产权保障房选房须知

  选房须知

  一、选房意愿表达

  1、杨浦区住房保障机构在看房后、选房前书面征询申请户是否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申请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认是否参加当期选房活动。如申请人代表或单身申请人不能进行意愿表达的,可书面委托1名持有申请人代表书面委托的共同申请人或者1名持有单身申请人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意愿表达。

  2、选房专场时间确定后,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将向选房意愿表达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选房户发放选房通知书,告知选房户选房地点、场次、检录时间以及选房户需要携带的证明资料等。

  3、申请户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其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但可以参加下一批申请户的摇号排序,再次取得轮候序号。在下一批房源供应时,仍确认不参加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其再次取得的轮候序号作废,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将注销其登录证明,申请户自注销登录证明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4、申请户确认参加当期选房但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1)因自身原因在登录证明有效期内未确认是否参加选房;(2)确认参加选房后在当期房源供应时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3)选定住房后未签订选房确认书、购房合同、或供后管理使用协议的;(4)因自身原因,签订购房合同或供后管理使用协议被解除的。

  二、参加选房人数

  1、每户准购家庭准许1名家庭成员到选房现场,应是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2、在选房现场的准购家庭只能由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作为选房代表上台进行正式选房,如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不能参加选房的,可以由1名持有申请人代表书面委托的共同申请人或者1名持有单身申请人委托的人员上台进行正式选房。

  三、办理委托手续

  在选房当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不能参加选房的,应在选房前办理相关委托手续。申请人代表办理书面委托的,需申请人代表和受托人带好申请人代表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应清晰,且正反面复印在同一A4纸页面上)、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办理。

  申请人代表或单身申请人办理公证委托的,请带好委托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受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建议是配偶或子女)、选房轮候序号证明和登录证明联系公证单位办理。

  四、关于人员减少

  选房前,参加本批选房的申请对象应对个人信息情况进行承诺和申报,申请对象申报人员减少的,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根据人员减少后的供应标准,重新核定供应的房型,申请对象应当按照新的供应标准进行选房。

  准购家庭应在选房前提交已签名的《申请家庭个人信息承诺书》,承诺家庭未发生成员减少情况。若已发生家庭人员减少的情况,准购家庭应及时书面申报《申请家庭人员变化情况申报单》,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及时提交给申请所在街道住房保障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制定房源预案

  准购家庭在参加选房前,应根据房源供应套数、价格、所在区域位置、准购房型以及自身轮候序号位置等情况,综合考虑,尽量准备多套选房方案,避免在选房现场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确认所选房源。

  六、现场选房准备

  1、准购家庭参加现场选房,应遵守场内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准购家庭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时间到检录区报到,经检录区报到后,根据轮候序号有序入座,在候选区等候时不要大声喧哗及随便走动。

  2、准购家庭在候选区可以通过大屏幕了解现场选房情况。被现场主持人叫到号的准购家庭,可以进入选房区。

  3、准购家庭在现场主持人连续叫号3次不作应答,且在主持人宣布当场次选房结束之前进入候选区的,视为迟到。迟到的准购家庭,可以在当场次其他选房户完成选房后进行补选,2户或者2户以上选房户有上述情况的,选房户之间排列按原顺序排列。主持人连续叫号3次,被叫选房户未到选房区或者不作应答的,且在主持人宣布当场次选房结束仍未进入候选区的,视为缺席。

  七、正式上台选房

  1、在选房现场的准购家庭只能由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作为选房代表进行正式选房,如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不能参加选房的,可以由1名持有申请人代表书面委托的共同申请人或者1名持有单身申请人委托的人员上台进行正式选房。

  2、选房操作通过选房操作设备进行。选房户在设备上选中房源并点击确认,点击确认后视为选房操作结束,不得再作更改。

  3、选房代表需在3分钟内完成选房,超过3分钟将视为超时。超时的购房家庭,可以在当场次其他选房户完成选房后补选,2户或者2户以上选房户有上述情况的,选房户之间排列按原顺序排列。再次超时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

  4、准购家庭选择购买的房型应与登录证明上载明的准购房型相同,或者可以选择小于准购标准的房型。

  5、选房户选购房源,当批次准购房型套数少于2套的,选房户可以表示暂缓选房。暂缓选房的选房户,可以按原轮候序号参加下批次选房。

  八、选房后续事宜

  1、选房代表确认选房后,应当场与杨浦区住房保障中心签署《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户选房确认书》。

  2、准购家庭可在选房现场咨询区向房源建设单位咨询后续签约事宜,了解相关注意事项。

  3、准购家庭应当在签订《选房确认书》后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区住房保障机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单位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选房确认书日期早于所选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的,以房源取得预售许可证日期为计算签约时限的起始日。超过规定期限未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放弃购房权利。

  4、需办理住房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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