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宿舍型保租房资金补助政策

更新时间:2022-03-23 18:35:05作者:佚名

上海临港宿舍型保租房资金补助政策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临港新片区宿舍型保租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快推进宿舍型保租房建设工作,根据本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港新片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宿舍型保租房的资金补助。

  二、补助范围

  1、新建的宿舍型保租房项目(简称“新建项目”); 2、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转化的宿舍型保租房项目(简称“改建项目”); 3、经认定的存量宿舍型保租房项目(简称“存量项目”)。

  三、建设资金补助

  (一)补助标准

  对于新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建筑面积予以补助。建筑面积是指经由第三方测绘机构出具的可用于租赁的测绘套(间)建筑面积或权属证书的证载建筑面积。

  1、新建项目,按照建筑面积 800 元/平方米标准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 30%。

  2、改建项目,按照建筑面积 500 元/平方米标准补助,总金额不超过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 30%。

  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补助额度不再重复。

  (二)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建设资金补助:

  1、申请主体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

  2、2021 年 1 月 1 日(含)之后,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取得宿舍型保租房项目认定的;

  3、申请补助的新建项目,可租赁宿舍房间数量应不少于 300 套(间);同一建设单位或实际运营单位名下的不同产业配建类项目,可统筹申报,但同一房源禁止重复申报;

  4、申请补助的改建项目,可租赁宿舍房间数量应不少于 100 套(间);

  5、出租房屋须集中连片,应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单位出租,应由租赁运营企业统一经营。

  6、申请主体须承诺自持租赁,不得以租代售。

  四、认定纳管补助

  (一)补助标准

  根据认定验收时确定的可供出租的宿舍套(间)数量,按照 500 元/套(间)给予一次性补助。

  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或建设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给予认定纳管补助。

  (二)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资金奖补:

  1、申请主体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

  2、根据《实施意见》取得项目认定批复,纳入宿舍型保租房统一管理;

  3、申请主体须承诺自持租赁,持续运营期限不少于 10 年,不得以租代售。

  五、执行程序

  (一)申请

  项目取得认定后可开展资金奖补的申请。申请主体持以下材料报送至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受理。①项目认定书;②实施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③补助书面申请;④综合验收证明(或施工许可证明);⑤房源信息;⑥ 运营和租金方案;⑦自持出租赁承诺书;⑧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审核

  新片区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就项目补助资格和补贴金额开展联合会审。经联合会审的项目报请新片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议。

  (三)公示

  补助项目审议批准后,由新片区建设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支付

  新片区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补助认定情况编制年度补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纳入建设管理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新片区财政部门负责补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分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完成补贴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五)补助资金发放方式

  1、对新建项目,按工程进度分两期发放。项目施工后首次发放奖补总额的 50%,项目竣工后发放 50%;

  2、对改建和存量项目,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发放。

  六、监督管理

  新片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补贴项目的建设、运营等重点环节实行动态监管,如发现申请单位存在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造假、改变补贴项目用途等行为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其补贴资格,收回补贴资金,发函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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