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直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及相关材料

更新时间:2022-03-23 18:50:04作者:未知

河南省直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及相关材料

  在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所需资料

  1.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提供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缴纳租金的凭证、提取人身份证。

  2.租赁普通自住住房

  夫妻双方提供郑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

  (二)其他规定

  1.符合上述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填写《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鉴章。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公积金龙卡原件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经中心核查其身份证信息与中心管理系统内职工信息一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印鉴章。

  2.上述证明材料只需提供原件。

  3.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在房屋租赁期内,按照每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费用金额,一年(本次提取时间距上次提取时间满12个月)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房屋租赁费用支付房租。

  4.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每一自然年度(满12个月)的提取总额不得高于租房时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的50%,且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5.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住房公积金龙卡应处于正常状态。

  6.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申请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加盖单位印鉴章。

  7.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冻结状态的,在冻结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8.参加省直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的职工,在对冲还贷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9.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全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 - 12:00,下午13:00- -17:00。每月28日以后不再办理提取审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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