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12-14 18:03:49作者:智慧百科
为了更好地进行东丽区工伤认定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受伤害职工以及其用人单位的权益,现就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再次提示广大群众和各用人、用工单位。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需在申请时限之内提出延期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积极推动⼯伤保险事项不见⾯办理
1、⽤⼈单位应严格履⾏⼯伤事故24⼩时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应通过电话、电⼦邮件⽅式及时向本区⼈社局报备。
2、疫情防控期间提出⼯伤认定、⼯伤劳动能⼒鉴定申请的,可通过市⼈社局官⽹的社会保险单位⽹上业务经办⼤厅申报,申报资料的电⼦扫描版发送⾄本区⼈社局电⼦邮箱;或经电话确认后,直接将申报资料的纸质版通过EMS寄送⾄本区⼈社局办公地址(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东路30号;电话:24961492;邮箱:sunzyc@qq.com)。
三、由于以下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586号)第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七条
3、《市人社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