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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4 01:20:02作者:未知
为规范职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及工伤认定工作,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长沙职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具体条件如下:
一、交通事故范畴
“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指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所谓“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建筑施工项目务工人员;所谓“上下班途中”是指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
二、规范职工交通事故处理
(一)一般程序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出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在法定时间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简易程序处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以当事人在简易程序认定书的自认为伤势轻微栏目内签名为依据,严格依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三)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处理。受伤职工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理。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职工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出具。对责任人无法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或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交通事故,受伤职工应当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固定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六)涉酒、涉毒的记录。对于涉酒、涉毒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必须对当事人涉酒、涉毒的证据进行固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录酒精测试结果或涉毒结论。
(七)事故认定书的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受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的重要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客观、公正地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不能因为职工一方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作出不公正的责任划分决定。
三、职工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处理
(一)工伤事故报告的及时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报告后,对涉及职工交通事故的报告,根据审核需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调查核实事故相关情况,并进行证据固定。
(二)职工交通事故材料的补正。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认为材料不齐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不能提供的除外。
(三)工伤认定的及时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职工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认真调查核实。
(四)工伤认定程序的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职工道路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如涉及到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他相关证明的调查核实,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经办人员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受伤职工或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