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发放育儿补贴金实施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2-03-24 06:35:02作者:未知

攀枝花市发放育儿补贴金实施细则(试行)

  攀枝花市发放育儿补贴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攀委办发〔2021〕5号)的要求,为充分调动群众按政策生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提供人口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放对象

  (一)基本条件。夫妻双方均为攀枝花户籍并参加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的城乡居民,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并落户攀枝花的家庭。

  (二)计数原则。计入基数的子女户籍均在攀枝花。合法收养子女计入子女基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并由其抚养的子女计入子女基数,双胞胎、多胞胎按子女个数计算。男女双方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之前共同生育的子女不计入子女基数。

  (三)计算时间。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2日及以后。

  第三条 发放标准

  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每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周岁。

  第四条 申报原则

  育儿补贴金政策按照居民自主申报的原则实施。申报对象可以是夫妻中任意一方。丧偶、离婚的,本人与同一个配偶已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且子女由其抚养的单独申报。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基本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报当月为正常参保状态的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复印件;共同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复印件;申报对象本人攀枝花市社保卡复印件。

  (二)特殊情况。离婚、丧偶的除上述资料外(离婚的不含结婚证),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诉讼离婚的提供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合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资格确认

  (一)个人申报。申报对象可到子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进行现场申报,也可以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要求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二)乡镇初审。乡镇(街道)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告知申报对象并做好解释工作。对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乡镇(街道)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三)县(区)审批。乡镇(街道)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于每月末5个工作日前上报到县(区)卫生健康局,县(区)卫生健康局在当月底前完成审批。县(区)审批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四)资格年审。乡镇(街道)每年12月份对本年度享受对象进行年审,申报家庭中任何一个成员户籍迁出攀枝花的、夫妻双方未连续参加攀枝花市社会保险的,户籍迁出或中断社会保险缴费的当月取消育儿补贴金领取资格,并不得重新申报;享受育儿补贴金子女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金。

  第七条 资金发放。

  申报对象资格确认合格的从申报次月起享受政策,按月计算,次年第一季度前由县(区)卫生健康局按照“一卡通”业务流程,集中通过“一卡通”平台一次性发放到享受对象社保卡。

  第八条 经费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市与三区按50%:50%比例分级负担,市与两县按照20%:80%比例分级负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

  第九条 档案管理

  申报对象档案资料一户一档,由乡镇(街道)长期保存。其他工作资料按职责由市、县(区)、乡镇(街道)分级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各县(区)要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发放对象、申报流程、资格确认、档案管理等县、乡两级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市财政局对资金管理、发放等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报对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附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攀枝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如本实施细则与今后上级出台相关政策不相符的,则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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