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22-03-25 10:30:22作者:未知

宁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2009年,国务院印发了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我区印发了试点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99号)。我区在3个县试点,2010年,采取国家、自治区、地市三级试点,扩大到全区范围。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开展的农村各项养老保障制度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同时可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未满60周岁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按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本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新农保新农保试点实施时,已实行村干部养老保险的,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范围。年满60周岁已领取村干部养老金的,仍按原待遇标准计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2、2011年,国家推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治区党委政府结合宁夏区情,出台《宁夏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在全区全部推开并全部纳入国家试点。

  2014年8月,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规范名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主要政策

  (1)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自愿参保;

  (2)年满60岁城乡老人不缴费可按月领取至少55元的养老金;

  (3)个人按100、200、300、400、500、600、700、800、900、1000、1500、2000元12个 档次缴费,政府财政分别按30、40、50、60、70、80、90、100、110、120、160、200元补贴,村集体、其它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可以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以上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4)长缴多得,多缴多得,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5)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6)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

  (7)村干部养老保险纳入新制度;

  (8)对农村重残、计划生育奖励户、村干部、城乡低保和城镇独生子女户等有优惠政策。

  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以及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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