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月工资怎么算?

更新时间:2022-03-25 22:10:14作者:佚名

厦门2月工资怎么算?

  《政策指引》内容:

  1、关于二月份工作天数

  月工作日与月计薪天数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为20.83天,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2月份应上班天数

  2月份应上班天数为20天。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系按照政府防疫要求延迟复工的时间,未上班不视为缺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月1日至2日为春节假期(其中2月1日原为工作日,2月2日原为休息日),未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可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工资的200%作为加班费。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未上班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

  2、关于二月份工资发放

  2月份正常上班的企业

  依照国务院关于法定节假日的有关规定,此次春节延长假期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对于2月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支付工资。对于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此次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加班的,应按以下标准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❶标准工时制:

  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

  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2月10日前复工的企业

  (2月3日至2月9日)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未复工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可以安排或与职工协商使用各类休假,并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正常工作工资。如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并达成协议,因远程办公的办公时间和办公效率与正常上班有差别而重新约定工资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月3日到2月9日的工资计算具体如下:

  ❶职工未上班的:

  按照合同约定工资发放。合同工资如果与实际工资有差别,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工资发放。期间企业安排或者职工要求带薪休假的天数,按正常工作工资发放。

  ❷职工上班的:

  按照正常工作支付工资。企业安排在此期间的休息日加班的,按休息日加班计算加班工资。

  2月10日以后复工的企业

  (2月10日至2月29日)

  在2月10日之后至2月29日之前复工的,复工前的工资待遇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支付,如2月15日复工,则2月3日到2月9日、2月10日至2月14日的工资支付均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复工以后职工正常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支付。

  3月1日及以后复工的企业

  由于企业原因,2月份无法复工的,2月10日至2月29日,属于在2月份这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从3月1日起,企业仍未复工的,属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如企业安排职工新的劳动,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协商约定的新标准执行;

  企业未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1800×60%=1080元/月)发放。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3、2月份职工无法正常上班的工资支付

  企业已经复工复产,因疫情影响或者个人原因,职工无法正常上班,工资支付按以下处理:

  属于疫情防控要求隔离的,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企业安排或与职工协商使用各类休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受疫情影响如交通限制等原因,职工无法返岗期间,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当地交通限制通告等材料。

  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等假期。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2月份)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月份及以后)的按规定发放生活费。

  职工个人原因无法复工的,如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其申请病假、事假等手续或安排其休年假;

  职工不同意休假安排或不适宜安排其复工的,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待岗协议》、《劳动关系中止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劳动关系中止期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和工龄计算等事项;

  企业也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2月份,你上班了吗?快把这份《政策指引》扩散出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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