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6 15:10:16作者:未知
海口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书总量计算
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最近3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及增减系数确定。
计划用水户有3年以上用水数据的: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 水总量=前三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1+增减系数)。
计划用水户有2年以上用水数据的: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前两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1+增减系数)。
计划用水户有1年以上用水数据的: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前一年实际用水总量×(1+增减系数)。首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或者实际用水不满 1 年的,其计划用水总量按照设计年用水总量核定。
增减系数初始值为 0,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增减系数予以调整:
(一)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用水节水统计报表的,增减系 数+0.05;未及时、准确报送的,增减系数-0.05;
(二)按规定完成水平衡测试,并按照水平衡测试报告要求完成整改的,在水平衡测试报告有效期内,增减系数+0.1;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次年增减系数-0.1;
(三)连续3年未超计划用水的,增减系数+0.1。
计划用水户申请调增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予以调整: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值=产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
上述方式核定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超过年度用水定额标准的,该计划用水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按照年度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计划用水申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定或者备案。逾期不能核定或者备案用水计划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计划用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用水计划后,应当及时通知计划用水户和供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