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V2.0)上线通告

更新时间:2022-03-26 18:20:18作者:未知

内蒙古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V2.0)上线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V2.0)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上线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优化缴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将于2021年5月1日上线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V2.0)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零时至2021年4月30日24时期间进行新旧系统切换。现就社会保险费业务办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缴费群体和险种

  (一)缴费群体。全区各缴费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

  (二)缴费险种。全区各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补充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等。

  二、缴费渠道及方式

  系统上线后,税务部门开通新的“线上”“线下”缴费渠道,具体如下:

  (一)单位缴费人

  仍采取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的方式进行征缴。参保单位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基数申报核定后,可通过“线上”渠道单位客户端和“线下”渠道税务实体大厅进行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费人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便捷缴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对正常缴纳全年费款的参保人,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后,可由参保人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公布的缴费档次标准,自行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缴费;对办理特殊缴费业务(包括跨年补缴、临近退休缴费、缴纳个别月份、调整基数补缴、政府代缴等)的参保人,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含应缴费额)后,自行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缴费。

  “线上”渠道包括税务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蒙速办、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等;

  “线下”渠道包括税务实体大厅(现金缴费、云POS刷卡缴费)、合作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柜台、建设银行裕农通、代收单位客户端、社区(村组)云POS刷卡缴费终端等。

  三、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时间

  2021年4月22日零时,停止运行旧社保费征缴系统外围渠道,包括网络缴费系统、手机缴费系统、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云POS自助终端、自助缴费终端等。

  2021年4月24日零时起,停止运行旧社保费征缴系统。

  2021年4月24日零时至2021年4月30日24时,暂停办理我区所有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

  四、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时间

  2021年5月1日零时,启用新系统并恢复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系统运行上线初期,因社保费业务调整和系统切换原因,办税服务厅和经办服务大厅业务量可能会增加,到柜台办理业务的等候时间可能会加长,请广大参保缴费人尽量通过网上、掌上办理各项社保费业务,如确需到前台办理的,请合理安排时间,预约后错峰办理。

  (二)新系统上线期间,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将及时告知参保缴费人业务办理差异、办理须知、系统暂停服务等相关事宜,请参保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公告等渠道发布的信息。

  (三)为了保障参保缴费人权益不受影响,请按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布的缴费政策和方式,及时办理缴费业务。参保缴费人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涉及社会保险费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可在缴费成功2个工作日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蒙速办等“线上”渠道和税务实体大厅进行缴费记录查询和缴费凭证开具。

  (五)税务部门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含办税服务厅、代办机构等)设置云POS刷卡缴费终端和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满足参保缴费人多元化缴费需求。

  感谢广大参保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新系统上线期间,全区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办理社会保险费业务的影响,可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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