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离婚登记办理条件一览

更新时间:2022-03-27 07:30:12作者:未知

西宁离婚登记办理条件一览

  西宁离婚登记办理条件一览

  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2003.8.8)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10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4.双方自愿离婚。

本文标签: 婚姻登记  机关  当事人  内地  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