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结算指南

更新时间:2022-03-27 19:00:11作者:未知

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结算指南

  

  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及结算指南

  ➤申请条件

  参保人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办理材料

  1.去世的参保缴费人员和领取待遇人员

  (1)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死亡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辨;

  (2)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火化证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盖派出所章),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三选一)

  2.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人员

  (1)参保人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要求清晰可辨;

  (2)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

  3.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1)参保人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要求清晰可辨;

  (2)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证明材料。

  (原件社保所审核后返还)

  ➤办理地点:参保地居(村)委会

  ➤办理时间:每月25日之前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89984645

  ➤办理流程

  1.参保人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各镇、街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中的信息项审核确认签字,同时负责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声明和承诺书,加盖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公章。

  2.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各镇、街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中的信息项审核确认签字,同时负责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和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公章。

  3.参保人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专用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各镇、街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中的信息项审核确认签字,同时负责审核有关证明材料,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和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公章。

  4.各镇、街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应按文件规定完成材料初审、将参保人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区社保中心居民保险科

  社保中心居民保险科复核无误后,结算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对按照文件规定,符合领取丧葬补助条件的,应同时计算参保人的丧葬补助金额。

  5.参保人死亡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在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镇、街社保所(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按规定提供人员死亡证明材料。镇、街社保所和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及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本文标签: 复印件  原件  社保  参保  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