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8 12:20:09作者:未知
缴费篇
一、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2年度集中缴费期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个人缴费360元/人。集中缴费期后,需全额缴纳。
二、缴费补助
1.特困人员(含孤儿)缴费360元/人,全额由医疗救助金补贴。
2.对城乡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补偿:
(1)低保对象缴纳40元/人,医疗救助金补贴320元 /人。
(2)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缴纳80元/人,医疗救助金补贴280元 /人。
(3)纳入防贫监测的脱贫人口缴纳180元/人,医疗救助金补贴180元 /人。
报销篇
一、待遇享受期
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对特困人员、低保人员、脱贫户、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还享受医疗救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分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普通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卫生院使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单次门诊支付封顶额35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封顶额500元;乡卫生院门诊支付封顶额25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封顶额300元,合计800元/人/年。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居民可以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两病”认定;高血压、糖尿病门诊报销比例为60%,高血压每年最高可享受门诊报销200元;糖尿病每年最高可享受门诊报销300元。
慢性病门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两类34个病种。 一般慢病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资金按照60%的比例支付,统筹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年。
慢特病病种共计34种:1.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含白血病)、2.肺源性心脏病、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4.冠心病、5.冠状动脉置入术后状态、6.脑梗死、7.脑内出血、8.脑血管病后遗症、9.肝硬化、10.糖尿病、11.糖尿病伴有并发症、12.精神分裂症、13.高血压2级、14.高血压3级、15.高血压并发症、16.系统性红斑狼疮、17.帕金森综合征、18.慢性肾炎、19.肾病综合征、20.慢性肾功能衰竭、21.透析、22.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23.肺结核、24.耐多药肺结核、25.支气管哮喘、26.血友病、27.癫痫病、28.风湿性心脏病、29.类风湿关节炎、30.苯丙酮尿症、31.克汀病、32.包虫病、33.布鲁士杆菌病、34. 慢性乙型肝炎。
二、住院报销
每级医院住院报销都有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00元,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为80元,医保目录内报销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400元,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医保目录内报销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600元,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医保目录内报销65%;
自治区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一年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医保目录内报销55%;
未按规定逐级转院或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应比例降低15%。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支付限额为8万元。
三、大病保险报销
住院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照大病保险待遇由保险公司报销,一般在医院一单式结算,没有结算的将资料递交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窗口。
(一)普通居民
起付线: 9800元。
报销比例:9800元-5万元,报销比例为65%;5万元-10万元,报销比例为75%;10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85%,上不封顶。
(二)低保人员、特困人员、脱贫户
起付线:4900元。
报销比例:医疗费用4900元-5万元,报销比例为70%;医疗费用5万元-10万元,报销比例为80%;10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上不封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分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住院救助:低保人员、特困人员、脱贫户因普通疾病住院的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因重特大疾病住院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2.5万元。
四、意外伤害险
1. 居民意外伤害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包含居民意外伤害险,个人无需额外缴纳费用。针对没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设2000元起付线,医保目录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出院后,将资料递交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窗口。
2.自治区全民意外伤害险
参加自治区社保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及援疆工作人员缴纳了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险,个人不缴费。针对没有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门诊、住院起付线900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50%的比例报销;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按15%的比例报销(在疆外发生的意外事故不予报销)。出院后,将资料递交到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东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窗口。
救助篇
一、救助对象
一类:重点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包含民政部门认定重病,重残儿童,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扶贫部门精准认定的贫困人口。
二类: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可确认为低收入家庭。
三类: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症患者。
四类:其他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标准
1.门诊慢性病救助。对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一类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
2.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对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各级医疗机构均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5万元。对二类救助对象给予60%的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三类、四类救助对象,设置1000元起付线,超过起付线以上的给予50%的医疗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
3.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对一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限额内各级医疗机构均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5万元。
奎屯市医疗保障局咨询电话:0992-3206615、390102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咨询电话:0992-3288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