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离婚证补办申办条件及材料

更新时间:2022-03-28 16:20:08作者:未知

呼和浩特离婚证补办申办条件及材料

  补办条件

  1、当事人均为内地居民,且原婚姻登记在呼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过或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或部队驻地在呼市的;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4、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无法确认的,不予补领;

  5、当事人持以下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补办材料

  1、当事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集体户应当提交户口卡本人页原件及首页复印盖章件,居民身份证如过期或丢失可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出具《证明》时,根据军人无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情况,在证明右上角分别标注“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已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或“暂未领取居民身份证、未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在标注处加盖印章);

  2、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档案材料;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婚姻登记档案遗失证明及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明;

  4、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5、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与婚姻登记档案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如不一致,当事人应到公安部门出具能够证明是同一人的证明(可以是变更证明),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亦可以采信;

  6、以上提供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无改动,且公章或其他印章清晰;不一致或不清晰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或履行证件换领手续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