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规定

更新时间:2022-03-28 19:00:13作者:未知

桂林失业保险缴费记录规定

  缴费记录包括建立记录、转出记录、转入记录、停保和续保记录及缴费记录查询等。

  一、建立记录

  1.失业保险所负责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

  2.缴费记录的主要内容

  (1)参保单位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性质、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所属行业、所属地区、开户银行账号、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参保时间、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单位应缴金额、个人应缴金额、单位实缴金额、个人实缴金额、单位欠费金额、单位欠费时间、个人欠费金额、个人欠费时间等。

  (2)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单位编码、单位类型、单位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民族、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个人缴费起始时间、缴费终止时间、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应缴金额、个人实缴金额、个人欠费金额、个人欠费时间等。

  二、转出记录

  1.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职工个人在职期间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所负责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

  2.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提供转迁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

  3、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出具《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并提供转迁职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

  三、转入记录

  失业保险所应及时为转入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1.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的参保单位的相关信息为该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建立缴费记录。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单位提供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单位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3.参保职工个人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入职工个人提供的《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个人基本信息及缴费信息资料,记录转入职工个人的基本信息个缴费情况。

  4.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从工资发放之月起,所在参保单位应为其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职工个人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建立缴费记录。

  四、停保和续保记录

  1.参保人员因出国(境)定居、退休、死亡等原因中断或终止缴费,经办机构根据变动信息,及时确认个人缴费记录,并将个人缴费记录予以注销或封存。

  2.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续缴的,经办机构根据其所在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增加信息,并在确认以前其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后,继续进行个人缴费记录。

  五、缴费记录查询

  1.失业保险所通过设立服务窗口、咨询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负责向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提供缴费情况的查询服务。参保单位或职工个人对查询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根据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复核,如需调整的,报失业保险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同时,将复核结果通知查询单位或职工个人。

  2.失业保险所应于缴费年度初向参保单位公布上一年度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经办机构应至少每年一次将个人缴费记录信息反馈给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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