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女职工孕期保护规定(2022年起)

更新时间:2022-03-28 19:20:13作者:佚名

贵州省女职工孕期保护规定(2022年起)

  一、贵州省对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规定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在孕期的女职工有流产先兆、习惯性流产史或者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适当安排保胎休息、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规定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3月8日起施行。

  三、贵阳产假天数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贵州省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四、贵州省关于女职工在劳动(聘用)合同方面的要求

  根据《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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