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8 19:30:12作者:未知
一、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失业人员告知手续
用人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持以下材料报送失业保险待遇科业务窗口(如果用人单位超过15日后才办理失业告知手续的,应提交“逾期办理失业告知手续情况说明”,理由正当的,失业保险待遇科批准后方可办理):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人员告知手续时应报送的材料:
(一)《失业人员名单告知表》;
(二)《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审核表》;
(三)被单位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提供解除的处理文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注明是哪一方提出协商;
(四)查验当月征缴部门已盖章的社会保险减员表;
(五)查验职工劳动合同原件;
(六)提供人事档案(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提供);
(七)改制企业或者破产企业大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改制或破产企业的批文;
2.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3.劳动行政部门对职工安置的处理意见和安置费用的分配意见(批文);
4.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或领取补偿金名单。
(八)经济性裁员,裁员人数二十人以上或裁员不足二十人但占职工人数10%以上的,应提供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材料。
(九)中央、区属单位报送失业人员除上述材料外,应提交自治区社保局出具的《委托核发失业保险待遇证明》;
(十)如果之前有《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手册》和《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的,请报送材料时一并带来。
注意事项:
1.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失业保险缴费记录审核表》交给失业人员,以便于失业人员及时申领失业保险金。
2.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不通过的,用人单位也应及时将《个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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