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28 20:20:10作者:未知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速打造人才创新创业新高地,加强我市人才公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安居在吸引和聚集人才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人才引得来、留得住,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出台了《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人才公寓简介
(一)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规划布局,解决人才过渡性居住需求,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人才是指经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A、B、C、D类人才和基础人才,不同人才享受不同补贴面积标准,具体分类详见《沈阳市人才公寓补贴面积标准表》(附件)。
(二)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办受理及使用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市统筹、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主动适应各类人才多样化的租赁需求。人才公寓来源一般分为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用人单位自建三种。特殊事项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
二、租赁人才公寓申请和补贴申请
(一)租赁人才公寓所需条件
1.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A、B、C、D四类人才外,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
2.申请人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租赁人才公寓审批要件
1.《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2.申请人户口本、有效居民身份证;
3.基础人才额外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认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租赁人才公寓申办流程
线下申请:
1.申请人通过网站或手机APP查询人才公寓项目门店地点和户型等信息,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填写《认定表》(由人才公寓项目门店提供)并按要求签字盖章。无房源情况下的排号顺序由申请人和人才公寓项目门店协商确定。
2.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协议》三个工作日内携带审批要件、《租赁协议》和缴费发票(收据)到缴纳市级基本养老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出认定申请。其中,A、B、C类人才由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租赁协议》、营业执照副本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统一提出认定申请。
3.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学历、年龄、养老保险缴费等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通过后留存复印件,告知申请人补贴优惠政策,在《认定表》上盖章并留存备案。
线上申请:
1.申请人通过网站或手机APP查询人才公寓项目门店地点和户型等信息,可拨打电话或到店咨询有租赁意向的人才公寓,双方谈合后签订《租赁协议》。
2.申请人在项目门店通过人才公寓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认定信息,并上传审批要件(《认定表》由系统生成后打印签字,项目门店盖章后拍照上传)、《租赁协议》和缴费发票(收据)等照片。
3.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学历等相关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通过后给予确认指令。申请人可通过所居住的人才公寓项目门店查询通过信息。未通过的退回,可重新申请。
4.A、B、C类人才不可线上申请。
(四)申领人才公寓房租补贴条件及审批流程
1.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的租赁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2)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3)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审批流程。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统计上月本辖区内人员信息,依托大数据系统,就租赁人自有住房信息、享受福利性住房信息、社保缴纳等信息进行比对,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于当月10日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者在当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租赁人银行账户。
3.其他说明。每名人才同一时间在我市仅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每套人才公寓仅有一名签约租赁人,且仅可由签约租赁人一人名义申请免租(房租)补贴。
(五)A、B、C类人才轮候补贴申办流程
1.申请人所申请的人才公寓项目无房源情况下,选择排号房源,填写《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附件4)。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携《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到单位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2.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申请人信息,受理申请,留存申请材料,每月10日前统计上月符合条件人员信息,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当月20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三、人才公寓运营管理
(一)被认定为人才公寓的项目,原则上运营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企业倒闭、房屋征收等不可抗性因素,导致人才公寓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可自动退出人才公寓项目。
(二)市本级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提供住房,实行市场化运营管理,由产权方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营公司提供日常维护、租金收缴、物业管理等服务;区、县(市)政府筹建的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在优先保障本地区企业及各类人才租赁需求基础上,面向全市范围人才提供服务。
(三)政府统建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缴入市、区财政国库;对于享受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支持的配建租赁住房作为人才公寓的(包括产权为原土地非独立操作区和原土地独立操作区),租金收入按照2:8比例分别缴入市、区财政国库。
(四)租赁人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擅自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租赁人中途退租或被清退的,与运营机构协商解决后续事宜,后者应配合管理部门做好信息维护工作。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相关补贴发放,可继续租赁人才公寓:
1.在我市处于失业状态;
2.参保状态由市级企业参保变为市级机关事业参保或省级参保;
3.在我市购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4.在我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租赁合同,运营机构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1.转租(借)给其他人的;
2.改变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说明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资格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收回相应的人才公寓,三年内取消其再次申请人才公寓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二)人才公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筹集、申办受理与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人才公寓政策享受期限从首次享受政策之日起计算不超过三年。在政策享受期内,如人员身份、人才层次等发生改变,按对应的政策执行。
(四)租赁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凭人才公寓租赁协议备案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五)本办法发布后,可线下受理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待人才公寓管理系统开发完成后,可线上受理租赁申请、免租(房租)补贴和轮候补贴发放。对系统开发前已申请入住且符合免租(房租)补贴发放条件的和已申请轮候补贴的予以补发。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三年。《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0号)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和审核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