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亡故待遇

更新时间:2022-03-29 05:30:07作者:未知

苏州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亡故待遇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亡故待遇

  一、范围对象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下列参保人员:

  1.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人员,不含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人员) ;

  2.养老金列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职、养)人员。

  二、待遇标准

  从2012年3月1日起,上述人员的丧葬费标准为6000元,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标准为16000元(其中死亡退养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8000元),两项合计22000元(退养人员14000

  三、办理流程

  1.亡故人员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持亡故人员社会保障卡、亡故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即亡故待遇申领人)的居民身份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于其死亡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及亡故待遇申领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亡故待遇标准,清算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算合计应支付金额,并根据单位或社区确定的支付方式,一次性 予以支付。其中: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支付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单位或社区填报的申领人银行卡账户。应支付金额为负数的,一 律采用现金缴款方式缴纳。

  四、有关规定

  1.申请人在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时,需签字承诺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查询

  有关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有效性。

  2.办妥上述手续后,亡故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3.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无符合领取救济费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全部依法继承,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4.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待遇,按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6.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与民事赔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

  7.对亡故退休人员,其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因家属或单位滞后申报死亡信息造成多领养老金的,多领金额应在亡故待遇中扣回;不足扣回的,由其生前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社区负责追回。

  8.社保待遇网上支付合作银行包括: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分行,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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