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03-29 07:10:15作者:未知

青岛市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培训促进就业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先垫后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且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的贫困劳动力和区市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的低保家庭人员);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三)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返乡农民工);

  (五)青岛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已在青岛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职业培训补贴(以培训人员进行培训申请时间为准),以后年度再次参加培训需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提高层级培训。

  二、培训机构和职业(工种)

  (一)培训机构。本市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实行申报签约制度。依法设立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公办和民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社会团体和企业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政府补贴范围内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前,需向注册地或实际培训地所在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具备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条件的,与其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签订合同后培训机构可面向全市招生开展培训。

  (二)补贴培训职业(工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青岛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用工需求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等,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并适时调整发布。具体包括:《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范围内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待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要求实施);国家、省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训。

  三、培训实施

  (一)培训申请。拟参加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应通过青岛就业网(网址:http://jy.qingdao.gov.cn,下同)进入“青岛市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先垫后补培训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本人的培训需求信息,自主选择培训职业(工种)、等级和培训机构,由系统审核判断其是否符合培训补贴条件和职业(工种)、等级鉴定申报条件。对系统审核通过的,应于培训申请后10日内到所选择的培训机构签订《就业技能培训协议》,对于超出10日的,本次培训申请信息由系统自动删除作废。

  对系统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范围的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和报到证),就近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进行个人基本信息填报,然后再进行培训申请。

  申请培训人员应对通过青岛就业网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因弄虚作假、信息填报错误等原因造成培训后不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而不能参加鉴定,由个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二)开班信息登记。培训机构与培训人员签订《就业技能培训协议》后,应在30日内实施培训(每个班次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不得超过30人),并在培训开班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培训开班信息登记。经与培训机构签约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系统按培训人员户籍,将其培训信息自动转发至各区市(非本市户籍人员转发至其常住地所在区市),作为各区市审核拨付培训补贴的依据。

  培训机构的培训期限应不超过12个月(以开班信息登记时间为准),培训人员在规定的培训期限未完成培训课时的(以报名参加考核鉴定为准),不得再次进行培训申请;如再次申请培训,须对未结束的培训办理退学后方可申请。

  (三)培训过程监管。按照谁签约谁监管的原则,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本区市签约的培训机构及培训职业(工种)、各职业(工种)的培训课时、补贴标准等信息,全部纳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利用青岛职业培训移动智能监管系统,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开展情况和培训人员的实际到课情况进行监管。培训人员每次到课都应通过身份证智能读卡设备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签到。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人员的考勤登记,督促培训人员按时到课确保培训质量。对培训人员的实际培训课时低于规定课时60%的,不给予培训费补贴。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利用智能监管系统,对培训机构培训组织情况和培训人员的到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鼓励培训机构创建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新型互联网培训模式,方便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依托青岛就业网增加“职业培训网络学习”栏目,搭建人人可学、时时能学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平台,突破职业培训时空限制,提高培训灵活度、便利度和可及性。对通过互联网参加在线培训学习的,记入学习课时。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政策另行制定。

  (四)考核鉴定。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及时组织培训人员参加考核鉴定。其中,属于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计划,组织培训人员报名参加鉴定(或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考核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培训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补考。其他事宜按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范围内职业(工种)培训的,待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要求实施。

  四、培训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培训补贴标准。全市实行统一的培训课时和培训鉴定费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收费高于补贴标准的,按公布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对培训机构收费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据实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技能鉴定费补贴。建立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市场价格同步调整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紧缺程度、培训课时等因素科学确定培训补贴标准,并适时发布。

  (二)资金来源。符合本通知培训人员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其培训鉴定费补贴分别按以下资金渠道列支:

  1、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参加培训的人员,其培训鉴定费补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金列支。

  2、参加过失业保险但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或享受期满后参加培训的人员,其培训鉴定费补贴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范围资金中列支。

  3、上述两种情况外的其他人员,其培训鉴定费补贴从培训人员户籍地(非本市户籍人员为其在青常住地)所在区(市)公共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级根据下达各区市的年度培训计划、各区市实际培训数量和取得的效果作为市对区市就业创业工作综合奖补因素之一,按照市与区市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确定市级综合奖补额度。市财政年初将市级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市。

  五、培训和鉴定补贴申领

  (一)补贴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个人申领直补个人。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应在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参加职业资格培训的可在理论和实操双合格成绩公布后)12个月内,及时向申领补贴时户籍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非青岛市户籍人员向其在青岛市的常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其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还应提供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3.无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二)补贴审批。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应即时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将有关信息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并在《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对培训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汇总本区市补贴申报情况,打印《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审批表》和《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三)补贴公示。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姓名、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和等级、培训起止时间、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公示结束后,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打印公示结果。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将《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审批表》《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以及公示结果,分别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和区市财政部门核拨资金。资金到位后,再由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是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创新技能人才培训模式,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有效性的重要措施。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工作,切实调动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素质、增加就业收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大制度保障和资金投入力度,扶持职业培训机构发展,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增加培训职业(工种)范围,提高培训供给能力。

  (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与其签约的培训机构名称、培训职业(工种)、等级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制作成宣传册,向有培训需求人员免费发放,为其就地就近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职业(工种)提供便利。各区市不得设置条件,限制有培训需求的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要认真研究“先垫后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三)加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管理,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培训人员基本信息登记申请和补贴申请,不得推诿扯皮;受理培训人员培训补贴申请时,应指导培训人员填写《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学员评价表》对培训机构的组织管理、培训质量等进行评价。对培训人员反映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差、管理不规范或存在培训招生虚假宣传等行为的,要及时向购买该培训机构培训服务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将其作为是否继续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依据,并将其不规范行为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四)各培训机构须在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公开培训职业(工种)、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课时要求组织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教学质量、培训学员考勤登记和培训过程管理等工作;要将安全和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培训内容,提高培训学员安全和消防意识,确保培训学员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

  (一)对2018年12月31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参加培训且合格的人员,仍按青人社字〔2018〕20号确定的培训费和鉴定费标准给予补贴。

  (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51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6〕12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7〕6 号)同时废止。

  (三)关于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企业在职职工的职业培训政策,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

  附件:

  1.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条件

  2.就业技能培训承接机构申报表

  3.职业资格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试行)

  4.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补贴标准目录(试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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