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州市“穗岁康”商业补充健康保险试点的通告(全文内容)

更新时间:2022-03-30 00:00:07作者:佚名

关于开展广州市“穗岁康”商业补充健康保险试点的通告(全文内容)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广州市“穗岁康”商业补充健康保险试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健康保险无缝衔接,有效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功能,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按照“政府指导、商业运作,人群普惠、自愿参保,待遇多层、衔接医保”的原则,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展广州市“穗岁康”商业补充健康保险试点(以下简称“穗岁康”)。

  一、适用人群

  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按规定参加“穗岁康”,不限投保年龄,不限既往症:

  (一)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本市其他医疗保障人员(含省、市、区分级管理的参保人员,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单独管理的人员)。

  二、承办机构

  由4家商业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穗岁康”项目。

  首席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共同保险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投保办法

  “穗岁康”年度保费标准为180元/人。

  投保人员应当在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按规定办理2021年度“穗岁康”投保手续并缴纳保费。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保费,可以从其个人账户中缴纳。

  具体投保细则由承办机构在“穗岁康”微信公众号公布。

  四、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参加“穗岁康”并足额缴纳保费后,可以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1.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穗岁康”资金按规定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2.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的合规药品费用和检验检查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穗岁康”资金按规定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3.参保人员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特定病种和普通门(急)诊治疗,确因病情需要发生的合规药品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穗岁康”资金按规定支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4.参保人员按规定发生的特殊医用耗材费用以及5种指定病种筛查费用,“穗岁康”资金按规定支付。

  (二)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费的参保人员,在享受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或本市其他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穗岁康”待遇。

  属于享受本市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享受“穗岁康”待遇后,再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在202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投保缴费的参保人员,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穗岁康”待遇。

  在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完成投保缴费的参保人员,从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按规定享受“穗岁康”待遇。

  (四)具体理赔细则由承办机构在“穗岁康”微信公众号公布。

  五、服务热线及网点

  (一)服务热线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95519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1-6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1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5500

  (二)服务网点

  承办机构指定服务网点及承办机构在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区分中心的驻点服务窗口。

  更多资讯请关注“穗岁康”“广州医保”微信公众号。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7日

  

本文标签: 按规定  参保  人员  待遇  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