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更新时间:2022-03-30 03:10:15作者:未知

西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通知

  西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2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92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678.5元的,增加到3678.5元。

  5至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3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73元的,增加到2973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至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687.5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573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231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月人均调整增加51元。

  (三)生活护理费:

  以202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结合实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348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78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2088元。为保证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连贯衔接,原生活护理费高于今年调整标准的,按就高标准执行。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文标签: 伤残  工伤  工伤保险  抚恤金  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