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妇幼保健院入园体检预约挂号流程
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0 07:10:04作者:佚名
根据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 对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的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承租人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环境的行政责任外,相关单位还应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责任。
出租人出租物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有下列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情形之一,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或为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