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办理指南

更新时间:2022-03-30 18:03:38作者:未知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组合贷款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之月前6个月向我中心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自申请贷款之月起前两年不欠缴住房公积金;

2、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是用于自住的普通住房;

3、借款申请人是所购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即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上的买受人);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5、提供本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作还款保证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

6、原商业性贷款必须是购房贷款且转贷时无两个月以上欠款;

7、借款申请人已领取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得有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发放对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须知所称“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下列情况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首套自住住房 ”指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情况下所购买的自住住房。

第二套自住住房 ”指职工家庭在下列三种情形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1)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

(2)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该笔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与本市仅有的一套住房为同一套住房。

本意见所称“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文标签: 住房  自住  职工  申请人  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