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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1
更新时间:2022-03-30 23:19:48作者:佚名
长沙市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农技人员兼职服务和离岗创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乡村振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1]2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长沙市乡村区域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休闲农业、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来源的农产品初加工和流通业(含互联网销售)、农机社会化服务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长沙市辖区内事业单位在编农业、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农技人员)。
第二章 政策待遇
第四条支持农技人员在履行好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经批准可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增值服务。兼职人员兼职期间待遇不变,并可按协议在兼职单位取得合法报酬、奖励或股权激励。
第五条支持农技人员离岗创办、领办、联合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发放基本工资,继续享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晋升薪级工资等权利。
第六条农技人员兼职服务或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兼职服务或离岗创业所在单位应为农技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技人员兼职服务或离岗创业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兼职服务或离岗创业所在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 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下载填写《长沙市事业单位农技人员兼职开展技术服务申请表》或《长沙市事业单位农技人员离岗创业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交。担任领导职务的,需按干部管理要求辞去领导职务。
第九条 审核批准。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条签订协议。在审批手续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签订协议,明确期限、责任、权益分配等相关事项,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农技人员兼职服务和离岗创业均须实行年度考核。对兼职服务的,重点考核履行本职工作和兼职服务情况。对离岗创业的,重点考核创业成效和示范带动作用,成绩突出的,可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农技人员离岗创业时间原则上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期,累计不超过6年。离岗创业人员愿意返岗的,单位应按其专业技术职务做好相应的岗位聘用,相应岗位无空缺的,可暂时突破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三条主管单位和组织、人社部门对离岗创业人员要定期走访、加强指导和管理。对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员,取消本办法有关待遇。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政策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各区县(市)要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农技人员围绕本辖区农业重点特色产业开展兼职服务和离岗创业。
第十五条非农业类事业单位人员到市域范围内农业领域开展兼职服务和离岗创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明确的有关事项,按照人社部发〔2019〕137号、湘人社发〔2017〕6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