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483元/人

更新时间:2022-03-30 23:25:02作者:佚名

202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483元/人

  2022年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在校学生:363元/人,政府补贴标准为842元/人,

  城乡居民医保其他参保人员:483元/人,政府补贴标准为722元/人

  普通门诊待遇

  (一)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80%比例支付;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0%比例支付,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40%比例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5%比例支付,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50%比例支付。

  其他居民在选定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60%比例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一般诊疗费按70%比例支付。

  (三)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费用,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其他城乡居民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四)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统筹待遇的部分,统筹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大中专院校学生普通门诊也可选择按以下办法管理:

  (一)大中专院校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本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大中专院校应当制定相应的普通门诊医疗管理办法,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门诊就医管理、就诊及费用信息登记、门诊转诊及零星报销等内容。

  (二)统筹基金向大中专院校按参保学生人数限额支付普通门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统称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由大中专院校统筹管理,专款专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年度清算结余部分须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偿。普通门诊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大中专院校学生实际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情况及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等依法确定。

  (三)学校选定医疗机构按照普通门诊药品目录及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大中专院校学生提供普通门诊医疗服务。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大中专院校依法确定。

  (四)按上述办法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的,可到广州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普通门诊医疗机构选定手续后,按规定到其选定医疗机构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待遇。

  住院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中,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

  (二)参保人每次住院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三)参保人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支付一次起付标准;

  (四)参保人因精神病在广州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无需支付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的比例支付;其他城乡居民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用,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因精神病在广州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不设检验检查费用最高支付限额。

本文标签: 医疗机构  门诊  普通  参保  比例